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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教师的教学权

文章分类:我的文章 杨伟玉  发表于 2008-05-02 14: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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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关注教师的“教学权”

      “教学权”即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的权利,亦称教师的教学自由权,它是一种“制度性的基本权利”,而非“个人的基本权利”。当前,确保教师的“教学已成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新使命。

不尊重教师“教学权”的表现

1.随机听课频繁,无视教师组织课堂教学的自主权。校长及有关部门未经教师同意,突然地、随意地走进教室听“推门课”。这种使教师处于被动地位的评价,常常使教师感到无所适从,他们往往会因校长的这种行为而感到不安,甚至畏惧、焦虑或抵触。有些教师为了迎合评价者的“口味”而被动地改变教学策略,使课堂教学流于形式。

2.教师评价过于强调责任目标。我国教师评价体系中,有关教学过程的规定过于详细、规范、过于强调责任目标。事实上,当教师能依据自己的教学速度和偏爱的教学方式进行教学时,教学效果较佳。也就是说,在确定“效果目标”的前提下,应由教师自己决定如何最大限度地达到这一目标,如何选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如何对教学的各个环节等作出安排。

3.评价标准被固化、程序化。在教师评价过程中,忽视了教师的个性差异和教学背景,教师被限制在评价标准范围内,影响教师的教学创新和自身潜能的发挥。

4.评价中缺乏与教师的交流与沟通,剥夺了教师进行反思和申辩的权利。教师无权干涉评价结果,它不但侵害了教师的知情权,而且也是造成教师在评价中感到不安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何确立教师的“教学权”

1.赋予教师自主规划其专业发展的权利让教师之间彼此激励。

2.积极推进以自评为主的教师评价。教师自我评价能克服同事评价、领导评价、学生评价等评价方式的一个共同缺陷,在教师评价中将教师排斥在外。这种评价能充分反映被评价对象的需求,透明度高,教师有安全感,愿意参加。教师自我评价并不排斥其他评价形式,也不意味着教师在评价中可以独断专行。

3.加强评价双方的沟通与交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评价活动。教师在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在评价中也同样应该占据主导地位。决定评价价值的是教师,决定理会还是不理会评价信息的也是教师。教师是其教学效果的最后仲裁者,也是使评价得以产生积极效果的最终实现者。如果忽视教师的教学知情权,忽视教师在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那么评价的价值和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评价双方的交流是促进教师自我反思、达到评价目的的重要手段。

4.将明确的评价标准与个性化评价相结合。尊重教师“教学权”的教师的评价必须考虑教师个体的差异性。评价应是“合理的”评价,而不是“正确的”评价。如果评价标准不符合教学的实际情况,那么这一评价虽然在他人看来是正确的,但却是不合理的。

在评价中将教师的专业发展与其自身的实际条件(如个人的知识水平、兴趣、爱好以及家庭状况等)和内在要求相结合,不但有利于充分发挥教师自身的特长和优势,而且可使教师的专业发展获得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一个好的评价标准应该能够在明确的评价标准与个性化评价之间取得平衡

 


附件: 关注教师的.doc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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